阿咪妈啰爱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德格县阿咪妈啰爱心助学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Amimaluo Charity
               藏文译名: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为藏区提供爱心捐助及志愿服务的爱心人士(志愿者)和合作团体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温暖藏区、和谐文明、传播爱心”为宗旨,以“保证资金的全部到受助人的手中,做人民的放心公益”为原则,倡导“参与、互助、爱心、诚信”的志愿者精神。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德格县文教局、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德格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学校设立助学点开展一对一助学、假期支教等活动;
    (二)募捐、筹运、发放物资;
    (三)贫困学生及被帮助者走访回访;
    (四)志愿者培训与发展当地理事;
    (五)协助民政部门扶贫济弱;
    (六)按资助方要求反馈被帮助对象;
    (七)按资金提供方意愿实施公益项目;
    (八)网站发布反馈捐赠、求助及公益活动信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即志愿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崇尚志愿精神;
    (四)志愿者要求有爱心、个人素质比较好;单位会员要求有一定的公益影响力;
    (五)已参与本会慈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或要求提供公益活动支持,如走访回访、假期支教、捐款捐物;
    (三)获得本会公益资源及培训服务,如网站发布求助信息、公益活动召集、志愿者交流;
    (四)对捐赠物资及捐款下落的知情权,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包括求助信息核实、物资反馈等;
    (四)维护本会名誉,不得以本会名义私自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联系不到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公益活动规划;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即会长,下同)、副理事长(即副会长,下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分为形象推广部、项目部、财务部、会员管理部等部门。由秘书长领导,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具体事务管理。副理事长即是常务理事,并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务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形象推广部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本会的形象建立和推广;
    (二)负责正在开展活动宣传;
    (三)负责本会网站日常维护管理;
    (四)负责本会微信公众号订阅号、微博、QQ群空间的信息发布。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负责本会公益活动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本会善款、财务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会员管理部负责本会志愿者和单位会员的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公益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志愿者经历或公益活动经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2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监督公益项目的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资助方、会员资助;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不强制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使用公布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及善款使用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志愿者、公众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10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